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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五章 弘治首次大计年(1 / 2)

刘棉花不情不愿地致仕后,凡是跟随刘棉花起家的众多官员,纷纷改换门庭,要知道一位内阁执政长达十八年首辅大佬,突然致仕,势必在官场兴起一股动荡,朝廷中大佬致仕本来也没什么,当得知是当今已借口赶走后,就变得很奇妙了。官场上吵闹声不断,都是围绕着刘吉起用的官员。可是要想跟刘吉撇清关系,还真的不太可能,光是刘吉主持的乡试不下十场会试就有八场,这些人不管是为官还是有没有跟刘吉进一步关系,都是刘吉的门生。为此吏部尚书王恕会同其余户部尚书李敏、礼部尚书耿裕、兵部尚书马文升、刑部尚书何乔新、工部尚书贾俊上疏部院大计,天下布、按二司及府州县等官。

就是官场大考核,这个大计可比京察的面还要广泛,明代对于文官考课主要方式则为考察,考察又称为大计,与监察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此制则为明代一独创制度。明代的文官考察制度主要分为在京文官的考察和地方文官的考察即外察,外察又分巡视考察和朝觐考察两种方式。除此之外,还有因事考察,主要是发生某些事情,如日食、星变、灾变等自然现象,君主因为这些事情的发生而下令考察全体或部分官员,明代的文官考察对官员有比较严格的一套规定:“凡内外官遇该考察,有央求势要嘱托者,即以不谨黜退”。如果某一官员在考察过程中遭到诬枉,几乎不可能得到纠正,因为他若自己上书为自己奏辩,就很可能被视为摭拾忘奏,将会受到处罚。

京官考察顾名思义是针对在京的文官的考察,包括南北两京的在京文官。明代的京官每六年进行一次考察,其中四品以上的官员采取上书自陈的方式,最后由皇帝来定夺。而五品以下的官员就必须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考察。在四品官考满之后,皇帝准予其留职。拾遗主要是在品行等方面对其进行考核,拾遗进行的非常严格:“拾遗所攻击,无获免者”。考核结果或是称职之语,或是平常之语,或是为不称职之语,三年为一周期,九年通考黜陟。四品以上官员的任满黜陟,由皇帝直接决定。因此这些官员都非常注重自己的品行,以被拾遗到自己某一方面的品行为耻。明代的皇帝比较重视京官考察,也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为此朝廷起用了刘大夏为右副都御史,一年的大计就这样进行中,共降斥一千四百人,杂职一千一百三十五人。请如例罢黜并调用。朱佑樘以人才难得,告谕道:两司郡守,年未六十,虽疾不妨视事,素行不谨在前任、见任不谨罢软,非本部确访,或只一处开列,并其余到官未二年,非老疾贪酷严重者,俱予留用。同月二十七日,吏部奉命复奏留外五十人。

弘治二年时任兵部职方司郎中刘大夏接到了父亲去世的消息,便火急火燎地赶回老家处理丧葬事宜。刘大夏守丧完毕,被提拔为广东右布政使,后被相继调任为广东左布政使、浙江左布政使。直到这一次的大计为右副都御史,章子俊入京述职途中,黄河出现了决口,在吏部尚书王恕的推荐下,刘大夏以右副都御史前去处理治水救灾事宜。

章子俊人还没到京,以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职接任了刘大夏的大计,要继续清查各地官员。随即章子俊提出,考满制度规定京官九年通考黜陟,而京察十年一行,京察时不少京官或已改任它职,因此京官十年一考察具有不完善性。自有吏部郎中黄宝率先提出京察十年一次时间过长,上疏提议京官六年或九年进行一次考察。吏部复议南京吏部尚书林瀚等人,重提京察周期过长,地方官员三年入京一次进行朝觐考察。

内外武职官员也要五年接受一次考选,只有两京五品以下官员的考察十年才进行一次,间隔时间太久。朱祐樘对此也表示认同,但没有将六年一察以法令的形式规定下来,也并未严格遵守。五月,吏科给事中许天赐以灾变上奏,再次请求京官六年一次考察。

自从章子俊提出京官九年通考黜陟后,想不到吏部郎中黄宝、南京吏部尚书林瀚、吏科给事中许天赐等官员相继附议,看来官场上许多人在给章子俊烧冷灶了。或迫于朝中大臣的反复提议,六月,朱祐樘规定:“令两京吏部各会同都察院并各衙门堂上官从公考察,今后每六年一次,著为令。”六年一察著为令后,由于特殊情况有时并未严格遵守六年一察,或因新皇帝继位、或因发生天灾异变、或因当权者排除异己的需要,都会临时举行京察,称为闰察。就此各地又降斥官一千一百三十四人,杂职官一千二百二十一人。

可是章子俊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想不到二十年后这个闰察,成为权臣倾陷忠厚之深坑。如隆庆时期权臣高拱,借风霾以行闰察,万历时期权臣张居正借星变以行闰察,二人皆是借闰察排除异己。由于闰察被别有用心的操控,“自是京察之大典不见信于天下”。直到万历十三年(1585年),明神宗下旨规定,“京外官三六年正考之后不得妄请闰考”。此后终明一世京察除了具体举行的月份前后不一,年份皆按定制巳、亥年举行。

所以说凡事多有两面性,看似合情合理的事情,其实并不合理,考功司是吏部直接负责京察的部门,主要负责京察的具体工作,科道主要负责京察前一系列准备工作,及京察后的拾遗工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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