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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该材料分发给行长一个星期后的一天上午,夏天正在赶写着准备市中院开庭的《关于岸尾公司贷款的有关情况说明》,陈作业打电话给夏天:“老夏,我现在在中级人民法院,你帮我查一下,一年前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是多少?”
夏天说:“好的,你不要放电话,我马上告诉你。”
陈作业说:“我要准确的。”
夏天拿出文件夹,打开利率表,说:“陈行长,是月息12.078‰。”
陈作业重复着说了一句:“12.078‰月息。好了!”说完放下了电话。
夏天想道:“估计是西湖春天证券经营公司的拆借案开庭了,陈行长在独自忙这事。他被当年的同学折腾成着样,也是不值。看来,还是‘少吃咸鱼少口干’的好。”
好一个陈作业“在独自忙这事”!说来也是,这笔业务从头至尾都体现这一特点:陈作业力主独自拆出,资料档案由他独自保管,原来准备偷偷独自收回,但现在却变成独自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簿公堂。有点一以贯之的是,这笔打官司的文书资料像拆借资料一样,仍由【√,陈作业自己独自保管,因为他担心问题外泄,若被人上达到总行,说句难听的话,若是只断了他的三顿,处罚还是轻的。因此,这事除了作为一把手的王显耀知道外,夏天也只因王显耀提点了一下,了解个大概。而要解决问题,只能由他自己一个人着忙。不仅如此。整天还神经兮兮地担心进一步东窗事发而身败名裂。
夏天在继续写着准备打印的文件,由于王显耀近来不是经常到支行来。夏天还叫韩小妞编好了文号,只待行长签发后就立即打印成文。当时的文稿是:
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文件
深市银湖字(1998)第056号
关于宝安岸尾公司贷款的有关情况说明
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我行(原湖贝金融服务社)于1994年4月至6月贷款给我行的股东之一的深圳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并提供举证材料(见附件)。
一、贷款有关情况。
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和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因合作筹建汽车城项目缺乏资金,于1994年4月至6月间向我行累计贷款21550万元,其中,1、以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名义贷款4650万元,用岸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29套房地产建设权作押。2、以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名义贷款16900万元。首次签合同时,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以呈报宝安规划工土局核批的岸尾村工业用地15.5万平方米作抵押。在具体操作中,因为该地块没有交清地价,无法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当时,我服务社考虑到与岸尾公司的股东关系。采取一边贷款,一边办手续,一边催还款的办法操作。截至1994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前来稽核时,岸尾公司在我行的贷款余额仍有8900万元,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于1994年7月12日下达稽核结论指出:“抵押物不实。你社贷款给岸尾公司18笔贷款,金额16900万元,6月20日余额8900万元,是以土地作抵押,但无土地使用证及红线图。”此后。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确实也想了不少办法,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在8900万元贷款余额中,采取的补救措施有:1以存入发展银行的1000万元企业存单质押贷款1000万元(存款到期已兑付还款)。2以安延公司78辆商品车质押贷款2000万元。当时扣下三证和车钥匙在银行存放(后因海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走。服务社又与岸尾公司和安延公司商量寻找新的担保人。1995年6月14日,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与岸尾公司和有定期存款的中山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覆盖原合同。3剩余5900万元贷款。由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与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和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于1994年7月11日签订担保合同,并详列了担保贷款的清单。以此覆盖原土地抵押贷款合同。上述补办手续的过程是根据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为防范风险。在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办理的。是对岸尾公司借款还款后的余额进行合同完善。因此,原借据数额高于合同数额不奇怪。
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于1995年8月1日正式更换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的领导班子。更换前,服务社原负责人多次与岸尾公司、安延公司、金凯歌公司商量进一步充实抵押手续。岸尾公司从未对贷款提出异议。此前,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稽核组于1994年6月以专项稽核的方式深入岸尾公司,岸尾公司亦对贷款持肯定态度。湖贝支行新领导班子到任后,多次约请了岸尾村委两届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前来商量还贷事宜,双方均气氛融洽,颇具诚意。起诉前,我行于1997年8月19日送达(97)03号《深圳市民银行贷款逾期通知书》,岸尾公司亦办理了回签确认手续。在法庭调解的过程中,参加调解的岸尾公司的代表对借款不持异议。
二、举证附件清单:
1、贷款给岸尾公司帐户的根据(借据收方凭证18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