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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五、意料之外的结局与收获(1 / 2)

有的时候,有趣的故事往往总会妙趣横生。

有一回,夏天在罗湖宝岗路田心酒店门前,与原深圳揭鹏实业发展公司总经理杨铭文不期而遇,两人相认后仍然做了一番寒暄。接着,夏天问他:“你现在住在这附近吗?”

杨铭文支吾其词:“找了个铁皮屋,不值一提。”然后,他主动问道:“你在市民银行没有事吧?”

夏天矜持一笑,回答说:“在我手上办理贷款的不少客户,不但欠着我的人情,而且还欠着我的钱。你可能没有忘记,我手上就保存着你以深圳揭鹏公司名义写的‘借到夏经理一十八万元人民币,两个月内尽快归还。’的借条。”

其实,夏天所言不虚。他在经管信贷业务时,的确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为不少贷款户垫过资金、借出过钱,像借给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的20万元应急工资款、代垫深圳兆实达有限公司和老兴梅贸易有限公司的利息款,等等。除了后两家公司依约还款外,其余都是一去不复返,借主东躲西藏,到了最后,连人影儿都见不着了。

杨铭文听夏天说到痛处,立即脸红脖子粗,连声说:“真对不起你!夏经理。”然后又问道:“当初我那文化大厦项目拍卖你知道吗?”

夏天说:“我知道,建设银行发了公告。但是,你后来找来办抵押的吴兴旺在法庭上并不承担旧贷款的抵押责任。”

杨铭文听后装作十分生气地说:“这小子,一点义气也不讲,简直不是人!”

夏天注视着这位当初经湖贝金融服务社董事长杨或然引荐借了市民银行湖贝支行1500万元贷款后经常东躲西藏而不现庐山真面目的潮汕大汉,笑了笑,没有再吱声。

2005年年10月的一个下午,夏天接到了办公地点在地王大厦的深圳金玉律师事务所一位姓杜的小姐打到家里座机的电话,询问夏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是否曾经从深圳来昆有限公司买过拟建中的清水河房产?

不知就里的夏天在作了肯定答复之后,接着问道:“你那里有什么事吗?”

杜小姐说:“我们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通知你:尽快到我们金玉律师事务所领取市中院的民事裁定书。不要拖啊!”

夏天不解其意,继续问道:“杨或然死都死了那么久了,难道来昆公司案还有什么进展?”

杜小姐说:“你说的杨或然是谁我不知道,但是,原来那单来昆公司破产案,经过我们努力,的确弄回来一些财产,要追加分配给你们这些冤大头。啊,不多说了,到时候你来了就知道了。挂了!”

放下电话后,夏天的脑海里不时闪现杨或然——这位原湖贝金融服务社董事长脸黄牙獠的干瘪形象,在心里不屑地说:“图财?不是早去了!”

接过电话的第三天下午,夏天来到金玉律师事务所,从杜小姐手中拿到了市中院的民事裁定书。只见上面写着:

广东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6)深中法经字第1065-3号

申请人:深圳来昆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沈志,组长。

本院于1996年9月11日裁定宣告深圳来昆有限公司破产还债,并指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经审理后,本院以(1996)深中法经字第106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比例为5.891%,并中止本案的破产程序。清算组就本案清收回部分破产财产,现提请本院确认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方案。

经审理查明:截止债权申报期满之日,共有11家债权人申报了债权,获确认的债权总额为l791263.5元。本次清收回破产财产总计1100000元,均为深圳来昆有限公司在清水河土地合作项目的投资款。本次需优先拨付的清算费用为389820元,其中为债权人共同利益支出的费用1520元,聘用人员工资138300元,审计费用50000元,清算组报酬200000元。提存10512.48元,用于公告等项费用开支。本次可供债权人分配的破产财产699667.52元,分配比例为39.06%。

本院认为:清算组在对深圳来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清理、清收和分配过程中,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清算组提请认可追加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苦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深圳来昆有限公司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方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中庭

审判员蔡晓欢

代理审判员曾波平

广东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印)

二00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李一松

夏天看后,觉得当初的主办法官张中庭已署理为审判长,原来的书记员成为代理审判员,其余组成人员并无变化。不管怎么说,能执行一点钱回来,还是好的。于是,夏天签了字。正准备离开时,杜小姐问道:“你知道卜一定的联系电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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