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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
要是自己不知道《暮光之城》的未来前景,为了减少风险合作开发当然是好的,可明知道项目的成功,还去授权给别人制作,那不就是割肉还资敌吗。
莱曼当然不干,摇摇头还是说不行。
乔恩-费勒梅郁闷了。
当然,另一个人也很郁闷。
那就是原作者斯蒂尼芬-梅尔。
销量越来越高后,她越发觉得自己把影视改编版权卖亏了。
她从一位熟悉好莱坞的业内朋友那里得知,如果是等到现在出手,最少也是一千万起步,稍微抬抬价,一部版权卖出一千四五百万也不是什么难事。
这么一算,斯蒂尼芬简直像吃了一只苍蝇那样难受,不止是少赚了很多美金,更别提自己还答应了优先转让后续版权,那就是未来还要吃亏。
毕竟,自己写的能卖得这么好是她没有想到的,现在火了,自然不能随意完结,怎么着都得多写几部。
于是乎,等到那些制片厂来找她的时候,她根本没有隐瞒什么,还把签约的合同细则告知了这些潜在的买主,并表示愿意主动配合施压萤火虫,拿回影视版权。
可这货怎么可能知道制片厂那些买主的心思呢。
在他们看来,版权卖出去多少那都是各自谈判的结果,只因为顺应潮流般的火了就撕约反悔,你能反萤火虫,又何尝不能反其他人?
大家脑子没病,才帮你去施压得罪人,更别提电影还没拍出来,指不定赚不到票房呢。
就连最有想法的狮门也是主动商谈转让,而不是施压逼迫。
而当乔恩-费勒梅被拒绝之后,也是把斯蒂芬妮-梅尔的小动作告知了莱曼。
在他看来,电影圈自有电影圈的规则,哪有外来人可以瞎bb的。
只能说,圈子这玩意既是阻碍,也很容易培养出认同感。
听罢,莱曼皱起了眉头。
他是知道斯蒂芬妮-梅尔是个不甘心的,也不认为自己有错——开发电影和写根本就是两码事,萤火虫也是按照正规程序买的版权,又不是强买强卖,哪有火了就翻脸一说。
而且,莱曼也绝不会把主动权交出去。
不过,如果原作者不配合,还是有点麻烦就是了。
当然,有些恶心的方法莱曼不想用,不然斯蒂尼芬-梅尔可能会庆幸买下自己版权的电影人还算正派。
稍微举个恶心人的例子。
曾经的漫威漫画好几次陷入破产境地,为了能度过危机,他们出售了很多角色版权。
1980年,《神奇四侠》被德国的康斯坦丁影业买下。
按照协议规定,如果12年之内康斯坦丁没有拍摄作品的打算,漫威有权无条件收回出售版权。
到了1992年,眼看版权保护期到了,康斯坦丁依旧没有开发《神奇四侠》的具体计划——这样的大投资,不是一般制片厂玩得转的,而且,还有许多市场因素的顾虑外加当时的特效拍摄花费很贵。
种种原因之下,康斯坦丁的高层一致决定不能搬上大银幕,但他们也不愿意看见自己花了钱,结果过了12年版权又回去了。
于是乎,他们想出了一招破局的绝技。
那就是立即启动项目,还从好莱坞请了b级片导演欧利-萨松执导。
这个项目一切都看起来那么匆促,那么粗糙,快速选定演员,快速拍摄,仅用时25天,连带制作加后期,第一部《神奇四侠》新鲜出炉。
然后,康斯坦丁用这部烂剧完成了协议,继续握有《神奇四侠》版权。
但这可把漫威气坏了,他们虽然被迫无奈出售版权,可也不是为了给人糟蹋的。
然后吗,有关《神奇四侠》的漫画单行本不再更新,这个系列直接被漫威掐断。
这两者之间,算是典型的一次互相伤害,互相恶心。
其实,这样的手段挺不符合好莱坞的通行准则,在这里,两家制片厂就算争斗不已,为了档期为了利益互相抹黑,但本质上,都不会随便糟蹋影视项目,就算是低成本,那也有低成本的拍摄方法,而不是故意如此去做。
而且,只要有利可图,便存在继续合作的可能,大家也不是说绝对的翻脸。
所以,虽然这种方法很有效,莱曼只要装作要这样去干,斯蒂尼芬-梅尔绝对比萤火虫还要担心电影的失利对她造成的负面影响——改编电影太烂,真的会让书迷弃书的。
更别提故意拍烂,信不信选角的时候选几个样貌奇异的演员扮演角色,就能恶心的一大堆人去骂作者——《神奇四侠》太烂,被骂的最厉害的是漫威,因为谁叫是你出售的版权呢。
同理,《暮色》被拍烂,民众普遍也是去怪斯蒂尼芬-梅尔这个原作者,很少有人会去怪制片厂,这样的道理,想必也是很好理解的。
哪怕像斯蒂尼芬这样的作者根本很少参与对自己的拍摄——非专业人士,她懂个屁的拍摄,但并不妨碍她成为背锅侠。
但莱曼,很不喜欢这种损人不利己的行为。
他本质上是一个导演,拍电影,追求的是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