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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三百七十五章 所谓替天行道不过是极端妄想而已(2 / 3)

的环节如果完成不了,那么类似的循环就不可能被他人重复,从这个角度讲,罪犯是无罪的,他是在完成自己的使命;在大卫及一些观众看来,罪犯不能以任何理由害死无辜的生命,特别有孕在身的翠茜,是无论如何不能被接受的。这样,一个解决不了的矛盾就产生了,法律上是罪犯杀了人,但是伦理上他又没错,杀了翠茜,又是为了完成使命,当然,我说的伦理不是指杀人偿命一类的问题,再说“嫉妒”也算不上罪行。

这可真的是一个越想越恐怖和变态的问题,或许正因为我们只是普通人吧,所以,我们很难理解这样的太过深刻的问题。

回到电影本身,影片的名字只有一个醒目而惊心的单词——“Seven“,它在宗教上是个神秘的数字,这一点在《旧约》中有最充分的表现。上帝用7天造亚当,取出亚当的第7根肋骨造了夏娃。撒旦的原身是有7个头的火龙,世界共有7名堕落天使被称为撒旦。到了16世纪后,天主教更直接用撒旦的7个恶魔的形象来代表7种罪恶--傲慢,嫉妒,暴怒,懒惰,贪婪,饕餮,以及淫#欲。

在电影里,7罪、7罚、7次下雨、故事发生在7天,甚至结局也由罪犯定在第7天的下午7时,无处不在的“7“暗示着观众:它是宿命的罪与罚。既然如此,宿命的悲剧是必定要属于人间的,“上帝“作为“授意者“和“观望者“参与了整个事件。冷血杀手作为传道者莅临人间,最终以身殉道。从某种角度看,悲剧中没有正邪的区分,作为渺小的人类,只能接受宿命的审判。

分开来看七宗罪的罪行,每一宗并不构成死罪,毕竟上帝只告诉我们,犯下这七宗罪者,必下地狱,强调的是死后而非现世的惩罚。所以电影中由杀手施行的7罚,仔细分析看来也是很遵守规则的:他并不直接动手杀人。

胖子被迫进食过多撑破血管而死;

律师割下自己的肉——只是1磅,不多也不少;

毒贩在被发现时,一息尚存;

妓女是直接被嫖客所杀;

模特只被割下鼻子,因为她太过骄傲,不肯打电话报警,所以流血过多而死。

凶手自称犯下“嫉妒“的罪行,但嫉妒本身是不构成罪行的,只有当他因此杀害了无辜者翠西,才成为米尔斯狂怒的报复对象。

照这样的思路,凶手完全是照“主“的指引匡正人世。

但是,其实这里有一个圈套。《圣经》十诫中说:“不可妄呼圣主你天主的名。“就是说,圣主只有一个,凡人不能假借他的名字传道。只要抓准了这一条,凶手的立场就完全不成立,“宿命论“也就烟消云散。沙摩塞其实已经找到了这个漏洞。在第7天,也就是放晴的星期日,3人在汽车上时,沙摩塞问约翰是否认为自己在替上帝做事,而约翰无法正面回答,只说“上帝的行事是玄妙的“,仅此一点就足够了,因为只有人,才能创造出天国与地狱的形象,才有“历尽七层洗尽死罪,以致人间天堂“的说法!

哪里是什么宿命的罪?全是人的想像罢了。

所以,约翰的所谓代替上帝传道,把自己的所作所为,他的所谓的作品,一切不过是源于一个病态,或者变态的极端者为自己的犯罪寻找理由罢了。

变态约翰,嫉妒是ok的,毕竟我们很多人看见旧情人幸福美满自己落单,谁心理不酸酸的没点嫉妒啊,人有了这些感情,才称其为人。

但如果你嫉妒的偏激去杀人的妻子,那就是约翰自己的错了-——走极端。很多人会嫉妒,但很少人会这么办,或者世界上除了他没别人会这么干了。所以约翰错在做事病态的无度,而非嫉妒本身。向走极端走的变态、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约翰竖起中指!

而事实上前文说过,七宗罪连上帝都说死后下地狱,可如今早就已经不是宗教统治时代,而是法律道德约束的时代。

所有的七宗罪事实上,都是我有罪,但是罪不至死!

暴食者有罪,但是他并没有伤害他人,电影里面其实已经告诉我们,约翰在说到胖子的时候,有着的是无尽的厌恶,然而只是因为他的厌恶,所以就直接给他判处了极刑,我们都知道,有些惩罚比死刑更加残忍!

而约翰就是在做着这样的事情,本意上,根本不过是因为他自己认为他有罪,罪大恶极,于是执行私刑!

所谓贪婪,贪婪者固然有罪。

律师,为各种各样的“有罪人士”辩护,似乎在所有人的认知之中,他都是贪婪的。

可是谁人不贪婪?工人渴求更多的报酬,妻子渴求丈夫更多的爱,女人渴求更美丽的容颜等等,等等,这算不算贪婪?

再一点,律师的职业,如同约翰自己的律师所言,他只是在做自己的本职工作而已,贪婪或许有,或许可以令人厌恶,令人不喜,然而,在骆驼穿过针眼之前,吝啬鬼、挥霍犯、倒挂良心的骗子、剪径强盗与贪婪者没有太明显的分界。我如何能精确掌握我命该财富之度,我手伸出索取,在哪一天,哪一秒,沾上哪个无辜者的鲜血,我将获得通往地狱第四层的通行证?我神为何给我欲望,而不许我肆意膨胀?何谓肆意,何谓神灵?那一天,在黑与白之间,在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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