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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二建法规考点40个(2 / 5)

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种。

2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考点十一: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

2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实施的是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考点十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延续和变更

1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2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3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5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考点十三:注册建造师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情形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考点十四: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情形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考点十五: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保障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日。

考点十六:规划变更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考点十七: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情形

1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

2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

3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1投资额 30 万元以下;2建筑面积 300 ㎡以下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

4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考点十八:施工许可证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申请延期应当在期满前提出,并说明理由;申请延期超过延期次数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考点十九:建设工程总承包模式

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其具体模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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