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
(2) 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施工
(3) 设计-采购总承包(e-p):设计+采购
(4) 采购-施工总承包(p-c):采购+施工
考点二十: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
者提供;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考点二十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1属于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视为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考点二十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1招标人代表+技术、经济专家,5 人以上单数,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考点二十三: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
公平的。
2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应在行使期间内行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90 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考点二十四:开工日期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3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考点二十五: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