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考点二十六: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上第1、2、3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考点二十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制度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2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 10 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3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考点二十八: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4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5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考点二十九: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1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2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考点三十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的基本要求
1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2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考点三十二:工程监理的形式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考点三十三: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建设
1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考点三十四: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建设工程竣下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考点三十五: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